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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21號

就業保險法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賴映岑

上訴人
即原告
徐振益
被上訴人
即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代表人
陳琄

上列當事人間就業保險法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30日本院110年度簡字第21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上訴,依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簡易訴訟程序之上訴,除第241條之1規定外,準用第3編規定;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不能補正者,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原高等行政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第98條之2第2項、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準此,上訴人提起上訴,若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應先定期命其補正,若逾期未補正,依照前開規定,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人即原告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6月30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迄今尚未補繳上訴費用,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存卷可稽,依據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賴映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21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就業保險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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