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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監簡字第5號

撤銷違規紀錄行政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劉奕榔

原告
劉育明
被告
法務部○○○○○○○○
法定代理人
張龍泉

上列當事人間因撤銷違規紀錄事件,經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程序法定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撤銷違規紀錄事件,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0日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裁定於同年11月2日囑託監所送達原告(本院卷第37至43頁本院裁定、囑託送達文件及送達證書),惟原告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亦有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卷第65至69頁)附卷可憑,依前揭說明,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不合法定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98條第1項本文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劉奕榔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監簡字第5號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違規紀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