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3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蔡甲華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苗栗縣政府間違反漁港法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1年8月29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同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簡字第32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苗栗縣政府間違反漁港法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1年8月29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同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