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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32號

違反漁港法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賴映岑

上訴人
即原告
蔡甲華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苗栗縣政府間違反漁港法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1年8月29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同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賴映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32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漁港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