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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聲字第300號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林靜雯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交聲字第300號

移送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苗栗監理站
異議人
莫鈞為
法定代理人
莫華郎
異議人
孔淑媛
上列一人代理人
莫華郎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1月7 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所記載「車牌號碼IHB-071 」均應更正為「車牌號碼IIB-071 」。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有關交通事件,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9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於民國100 年11月7 日所為之100 年度交聲字第300號裁定原本及正本所記載關於異議人孔淑媛所有之重型機車車牌號碼均載為「IHB-071 」,惟觀本件卷內資料,異議人孔淑媛所有之重型機車車牌號碼應為「IIB-071 」,是原裁定原本及正本均有上開所述之誤載,惟此部均屬文字之誤繕,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9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交通法庭法 官 林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千瑄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聲字第300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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