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苗簡字第737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苗簡字第737號
- 公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王志銓
上列被告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2938號),經本院改用簡易程序,茲判決如下:
主文
王志銓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與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相同,均引用之。
二、應適用之法條:
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
㈡、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㈢、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得向本院提起上訴。
苗栗簡易庭法 官 林信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