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聲字第300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交聲字第300號
- 移送機關
-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苗栗監理站
- 異議人
- 莫鈞為
- 法定代理人
- 莫華郎
- 異議人
- 孔淑媛
- 上列一人代理人
- 莫華郎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1月7 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所記載「車牌號碼IHB-071 」均應更正為「車牌號碼IIB-071 」。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有關交通事件,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9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於民國100 年11月7 日所為之100 年度交聲字第300號裁定原本及正本所記載關於異議人孔淑媛所有之重型機車車牌號碼均載為「IHB-071 」,惟觀本件卷內資料,異議人孔淑媛所有之重型機車車牌號碼應為「IIB-071 」,是原裁定原本及正本均有上開所述之誤載,惟此部均屬文字之誤繕,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9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交通法庭法 官 林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