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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02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蔡志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028號

聲請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芳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 年度執聲丙字第77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芳銘因犯如附件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亦有明文。

三、經核本件聲請符合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志宏

書記官 廖仲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028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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