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050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050號
- 聲請人
- 即受刑人
- 周孟毅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各罪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應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至受刑人僅得請求前開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係受刑人所聲請,而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乃專屬於檢察官之權限,受刑人並無逕向法院聲請之權,從而本件聲請自屬無據而無從准許。然聲請人另得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2項規定具狀請求檢察官依法提出聲請,特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