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603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603號
- 聲請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有財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執聲字第4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有財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受有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