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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70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周靜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703號

聲請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徐錦龍

        (現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執聲字第5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錦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受有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 靜 妮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703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