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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77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林靜雯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778號

聲請人
即受刑人
蘇永銘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各罪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應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至受刑人僅得請求前開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係受刑人所聲請,而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乃專屬於檢察官之權限,受刑人並無逕向法院聲請之權,從而本件聲請自屬無據而無從准許。然聲請人另得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2項規定具狀請求檢察官依法提出聲請,特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靜雯

書記官 劉千瑄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778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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