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6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苗簡字第737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林信旭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苗簡字第737號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志銓

上列被告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2938號),經本院改用簡易程序,茲判決如下:

主文

王志銓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與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相同,均引用之。

二、應適用之法條:

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

㈡、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㈢、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得向本院提起上訴。

苗栗簡易庭法 官 林信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雅琦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苗簡字第737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