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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77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蔡志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277號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景新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緝字第90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劉景新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共二十八罪,各處如附表甲主文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從刑併執行之。

理由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名稱與檢察官起訴書相同,均引用如附件。惟其中起訴書犯罪事實欄附表一編號9 部分(被害人林山福),原記載「劉景新」為轉收款人,此部分記載應予刪除,並更正記載為「不詳」;另就證據名稱部分,則增列被告於審判中之自白。

二、本判決係依刑事訴訟法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2 項製作,依法僅記載當事人欄、主文、犯罪事實、證據名稱以及應適用之法條,其中因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與檢察官起訴書相同,並依法予以引用。另有附記事項,因有說明之必要,茲記載如後。

三、附記事項:

(一)共犯之成立:

1、按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且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此有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1886號判例意旨、92年度台上字第5407號判決分別可供遵循及參考。

2、據被告於偵、審中自承:原本係應徵工作,但「公司」後來有告知是詐騙集團,自己雖知是詐騙集團,仍然繼續跟著做,差不多做了一年(偵緝字第90號卷第20頁)、「他們(指集團共犯)會打電話給我指示,叫我在那邊等,會交代穿著,會主動跟我做聯繫」、「公司叫我去做什麼,我就配合」、「(問:公司怎麼安排你就怎麼做?)是」「他們打電話下指示我們去執行。比如說在哪裡等,然後我們去執行,有時候等了一天沒有事,有時候也沒有電話。」(本院卷第20、23、24、65頁)等情節可知,被告係在有犯罪之認知下,以共犯之主觀意思,加入集團(及其所稱之「公司」)運作,隨時聽候指示及差遣,配合其他為主謀之共犯進行整體性之調度,是附件附表一之28件行使偽造公文書詐欺之犯行,雖非被告每件都親自實際下手分擔構成要件行為,但基於前述之共犯理論,被告仍應就各件均共同擔負刑責。

(二)沒收部分:按沒收為從刑之一種,依主從不可分之原則,應附隨緊接於主刑之下而同時宣告;又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沒收部分,對於共犯間供犯罪所用之物,自均應為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5583號判決可資參考。據此,本案中應沒收之物(包括載有被害人姓名之偽造公文書原本、偽造之機關識別證、聯繫之行動電話、偽刻之印章等物),縱經於其他共犯之判決中已經宣告沒收,並不影響本件於各罪中仍依法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3047號判決參照)。

四、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2 項。

(二)刑法第28條、第216 條、第211 條、第212 條、第158 條第1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218 條第1 項、第55條、第50條、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219 條。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張文傑到庭執行職務。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 志 宏

書記官 廖 仲 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158 條
冒充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
元以下罰金。
冒充外國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亦同。
刑法第211 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2 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
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 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
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甲
┌──┬────┬──────────────────┐
│編號│犯罪事實│       主文(含主刑及從刑)         │
├──┼────┼──────────────────┤
│1   │詳如附件│劉景新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
│    │之附表一│徒刑壹年肆月。附表乙編號1 、29、30、│
│    │編號1   │31、32所示之物均沒收。              │
├──┼────┼──────────────────┤
│2   │詳如附件│劉景新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
│    │之附表一│徒刑壹年拾月。附表乙編號2 、29、30、│
│    │編號2   │31、32所示之物均沒收。              │
├──┼────┼──────────────────┤
│3   │詳如附件│劉景新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
│    │之附表一│徒刑壹年陸月。附表乙編號3 、29、30、│
│    │編號3   │31、32所示之物均沒收。              │
├──┼────┼──────────────────┤
│4   │詳如附件│劉景新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
│    │之附表一│徒刑壹年貳月。附表乙編號4 、29、30、│
│    │編號4   │31、32所示之物均沒收。              │
├──┼────┼──────────────────┤
│5   │詳如附件│劉景新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
│    │之附表一│徒刑壹年拾月。附表乙編號5 、29、30、│
│    │編號5   │31、32所示之物均沒收。              │
├──┼────┼──────────────────┤
│6   │詳如附件│劉景新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
│    │之附表一│徒刑壹年貳月。附表乙編號6 、29、30、│
│    │編號6   │31、32所示之物均沒收。              │
├──┼────┼──────────────────┤
│7   │詳如附件│劉景新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
│    │之附表一│徒刑壹年肆月。附表乙編號7 、29、30、│
│    │編號7   │31、32所示之物均沒收。              │
├──┼────┼──────────────────┤
│8   │詳如附件│劉景新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
│    │之附表一│徒刑壹年貳月。附表乙編號8 、29、30、│
│    │編號8   │31、32所示之物均沒收。              │
├──┼────┼──────────────────┤
│9   │詳如附件│劉景新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
│    │之附表一│徒刑貳年陸月。附表乙編號9 、29、30、│
│    │編號9   │31、32、36所示之物均沒收。          │
├──┼────┼──────────────────┤
│10  │詳如附件│劉景新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
│    │之附表一│徒刑壹年。附表乙編號10、29、30、31、│
│    │編號10  │32、36所示之物均沒收。              │
├──┼────┼──────────────────┤
│11  │詳如附件│劉景新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
│    │之附表一│徒刑壹年肆月。附表乙編號11、29、30、│
│    │編號11  │31、32、36所示之物均沒收。          │
├──┼────┼──────────────────┤
│12  │詳如附件│劉景新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
│    │之附表一│徒刑壹年陸月。附表乙編號12、29、30、│
│    │編號12  │31、36所示之物均沒收。              │
├──┼────┼──────────────────┤
│13  │詳如附件│劉景新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
│    │之附表一│徒刑壹年陸月。附表乙編號13、29、30、│
│    │編號13  │31、32、33、34、36所示之物均沒收。  │
├──┼────┼──────────────────┤
│14  │詳如附件│劉景新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
│    │之附表一│徒刑壹年陸月。附表乙編號14、29、30、│
│    │編號14  │31、32、33、34、36所示之物均沒收。  │
├──┼────┼──────────────────┤
│15  │詳如附件│劉景新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
│    │之附表一│徒刑壹年陸月。附表乙編號15、29、30、│
│    │編號15  │31、32、33、34、36所示之物均沒收。  │
├──┼────┼──────────────────┤
│16  │詳如附件│劉景新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
│    │之附表一│徒刑壹年。附表乙編號16、29、30、31、│
│    │編號16  │32、33、34所示之物均沒收。          │
├──┼────┼──────────────────┤
│17  │詳如附件│劉景新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
│    │之附表一│徒刑壹年貳月。附表乙編號17、29、30、│
│    │編號17  │31、32、33、34、36所示之物均沒收。  │
├──┼────┼──────────────────┤
│18  │詳如附件│劉景新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
│    │之附表一│徒刑壹年陸月。附表乙編號18、29、30、│
│    │編號18  │31、32、33、34所示之物均沒收。      │
├──┼────┼──────────────────┤
│19  │詳如附件│劉景新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
│    │之附表一│徒刑壹年。附表乙編號19、29、30、31、│
│    │編號19  │32、33、34所示之物均沒收。          │
├──┼────┼──────────────────┤
│20  │詳如附件│劉景新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
│    │之附表一│徒刑壹年貳月。附表乙編號20、29、30、│
│    │編號20  │31、32、33、34所示之物均沒收。      │
├──┼────┼──────────────────┤
│21  │詳如附件│劉景新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
│    │之附表一│徒刑壹年貳月。附表乙編號21、29、30、│
│    │編號21  │31、32、33、34、35所示之物均沒收。  │
├──┼────┼──────────────────┤
│22  │詳如附件│劉景新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
│    │之附表一│徒刑壹年陸月。附表乙編號22、29、30、│
│    │編號22  │31、32、33、34、35所示之物均沒收。  │
├──┼────┼──────────────────┤
│23  │詳如附件│劉景新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
│    │之附表一│徒刑壹年陸月。附表乙編號23、29、31、│
│    │編號23  │32、33、34、35所示之物均沒收。      │
├──┼────┼──────────────────┤
│24  │詳如附件│劉景新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
│    │之附表一│徒刑壹年陸月。附表乙編號24、29、31、│
│    │編號24  │32、33、34、35所示之物均沒收。      │
├──┼────┼──────────────────┤
│25  │詳如附件│劉景新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
│    │之附表一│徒刑壹年陸月。附表乙編號25、29、30、│
│    │編號25  │31、32、33、34、35所示之物均沒收。  │
├──┼────┼──────────────────┤
│26  │詳如附件│劉景新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
│    │之附表一│徒刑壹年貳月。附表乙編號26、29、31、│
│    │編號26  │32、33、34、35所示之物均沒收。      │
├──┼────┼──────────────────┤
│27  │詳如附件│劉景新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
│    │之附表一│徒刑壹年陸月。附表乙編號27、29所示之│
│    │編號27  │物均沒收。                          │
├──┼────┼──────────────────┤
│28  │詳如附件│劉景新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
│    │之附表一│徒刑貳年貳月。附表乙編號28、29、30、│
│    │編號28  │31所示之物均沒收。                  │
└──┴────┴──────────────────┘
附表乙
┌─┬──────────────────┐
│編│           宣告沒收之物             │
│號│            【被害人】              │
├─┼──────────────────┤
│1 │【曾鳳美】                          │
│  │⑴偽造之「檢察行政處鑑」公印文壹枚。│
│  │⑵偽造之「鄭世揚」印文壹枚。        │
│  │⑶偽造之「臺北士林地檢署監管科收據」│
│  │  壹紙(原本)。                    │
│  │                                    │
├─┼──────────────────┤
│2 │【葉金梅】                          │
│  │⑴偽造之「檢察行政處鑑」公印文壹枚。│
│  │⑵偽造之「鄭世揚」印文壹枚。        │
│  │⑶偽造之「臺北士林地檢署監管科收據」│
│  │  壹紙(原本)。                    │
│  │                                    │
├─┼──────────────────┤
│3 │【吳連美月】                        │
│  │⑴偽造之「檢察行政處鑑」公印文壹枚。│
│  │⑵偽造之「鄭世揚」印文壹枚。        │
│  │⑶偽造之「臺北士林地檢署監管科收據」│
│  │  壹紙(原本)。                    │
│  │                                    │
├─┼──────────────────┤
│4 │【劉春妹】                          │
│  │⑴偽造之「檢察行政處鑑」公印文壹枚。│
│  │⑵偽造之「鄭世揚」印文壹枚。        │
│  │⑶偽造之「臺北士林地檢署監管科收據」│
│  │  壹紙(原本)。                    │
│  │                                    │
├─┼──────────────────┤
│5 │【黃瑞芳】                          │
│  │⑴偽造之「檢察行政處鑑」公印文壹枚。│
│  │⑵偽造之「鄭世揚」印文壹枚。        │
│  │⑶偽造之「臺北士林地檢署監管科收據」│
│  │  壹紙(原本)。                    │
│  │                                    │
├─┼──────────────────┤
│6 │【吳江來好】                        │
│  │⑴偽造之「檢察行政處鑑」公印文壹枚。│
│  │⑵偽造之「鄭世揚」印文壹枚。        │
│  │⑶偽造之「臺北士林地檢署監管科收據」│
│  │  壹紙(原本)。                    │
│  │                                    │
├─┼──────────────────┤
│7 │【吳莊玉嬌】                        │
│  │⑴偽造之「檢察行政處鑑」公印文共貳枚│
│  │  。                                │
│  │⑵偽造之「鄭世揚」印文共貳枚。      │
│  │⑶偽造之「臺北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監管│
│  │  科」公文壹紙(原本)。            │
│  │⑷偽造之「臺北士林地檢署監管科收據」│
│  │  壹紙(原本)。                    │
│  │                                    │
├─┼──────────────────┤
│8 │【李明娥】                          │
│  │⑴偽造之「檢察行政處鑑」公印文壹枚。│
│  │⑵偽造之「鄭世揚」印文壹枚。        │
│  │⑶偽造之「臺北士林地檢署監管科收據」│
│  │  壹紙(原本)。                    │
│  │                                    │
├─┼──────────────────┤
│9 │【林山福】                          │
│  │⑴偽造之「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印」│
│  │  公印文壹枚。                      │
│  │⑵偽造之「檢察官鄭世揚傳票專用」印文│
│  │  壹枚。                            │
│  │⑶偽造之「書記官林世裕傳票專用」印文│
│  │  壹枚。                            │
│  │⑷偽造之「檢察行政處鑑」公印文共貳枚│
│  │  。                                │
│  │⑸偽造之「鄭世揚」印文共貳枚。      │
│  │⑹偽造之「臺灣台北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刑事庭傳票」壹紙(原本)。        │
│  │⑺偽造之「臺北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監管│
│  │  科」公文壹紙(原本)。            │
│  │⑻偽造之「臺北士林地檢署監管科收據」│
│  │  壹紙(原本)。                    │
│  │                                    │
├─┼──────────────────┤
│10│【曹鄭金葉】                        │
│  │⑴偽造之「檢察行政處鑑」公印文共貳枚│
│  │  。                                │
│  │⑵偽造之「鄭世揚」印文共貳枚。      │
│  │⑶偽造之「臺北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監管│
│  │  科」公文壹紙(原本)。            │
│  │⑷偽造之「臺北士林地檢署監管科收據」│
│  │  壹紙(原本)。                    │
├─┼──────────────────┤
│11│【林含笑】                          │
│  │⑴偽造之「檢察行政處鑑」公印文共貳枚│
│  │  。                                │
│  │⑵偽造之「鄭世揚」印文共貳枚。      │
│  │⑶偽造之「臺北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監管│
│  │  科」公文壹紙(原本)。            │
│  │⑷偽造之「臺北士林地檢署監管科收據」│
│  │  壹紙(原本)。                    │
├─┼──────────────────┤
│12│【陳林錦秀】                        │
│  │⑴偽造之「檢察行政處鑑」公印文共貳枚│
│  │  。                                │
│  │⑵偽造之「鄭世揚」印文共貳枚。      │
│  │⑶偽造之「臺北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監管│
│  │  科」公文壹紙(原本)。            │
│  │⑷偽造之「臺北士林地檢署監管科收據」│
│  │  壹紙(原本)。                    │
├─┼──────────────────┤
│13│【卓丙妹】                          │
│  │⑴偽造之「檢察行政處鑑」公印文共貳枚│
│  │  。                                │
│  │⑵偽造之「鄭世揚」印文共貳枚        │
│  │⑶偽造之「臺北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監管│
│  │  科」公文壹紙(原本)。            │
│  │⑷偽造之「臺北士林地檢署監管科收據」│
│  │  壹紙(原本)。                    │
├─┼──────────────────┤
│14│【何金英】                          │
│  │⑴偽造之「檢察行政處鑑」公印文共貳枚│
│  │  。                                │
│  │⑵偽造之「鄭世揚」印文共貳枚。      │
│  │⑶偽造之「臺北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監管│
│  │  科」公文壹紙(原本)。            │
│  │⑷偽造之「臺北士林地檢署監管科收據」│
│  │  壹紙(原本)。                    │
├─┼──────────────────┤
│15│【黃春梅】                          │
│  │⑴偽造之「檢察行政處鑑」公印文壹枚。│
│  │⑵偽造之「鄭世揚」印文壹枚。        │
│  │⑶偽造之「臺北士林地檢署監管科收據」│
│  │  壹紙。(原本)                    │
│  │                                    │
├─┼──────────────────┤
│16│【林千萬】                          │
│  │⑴偽造之「檢察行政處鑑」公印文共貳枚│
│  │  。                                │
│  │⑵偽造之「鄭世揚」印文共貳枚。      │
│  │⑶偽造之「臺北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監管│
│  │  科」公文壹紙(原本)。            │
│  │⑷偽造之「臺北士林地檢署監管科收據」│
│  │  壹紙(原本)。                    │
├─┼──────────────────┤
│17│【沈春鳳】                          │
│  │⑴偽造之「檢察行政處鑑」公印文共貳枚│
│  │  。                                │
│  │⑵偽造之「鄭世揚」印文共貳枚。      │
│  │⑶偽造之「臺北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監管│
│  │  科」公文壹紙(原本)。            │
│  │⑷偽造之「臺北士林地檢署監管科收據」│
│  │  壹紙(原本)。                    │
├─┼──────────────────┤
│18│【陳文藝】                          │
│  │⑴偽造之「檢察行政處鑑」公印文共貳枚│
│  │  。                                │
│  │⑵偽造之「鄭世揚」印文共貳枚。      │
│  │⑶偽造之「臺北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監管│
│  │  科」公文壹紙(原本)。            │
│  │⑷偽造之「臺北士林地檢署監管科收據」│
│  │  壹紙(原本)。                    │
├─┼──────────────────┤
│19│【林月雲】                          │
│  │⑴偽造之「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印」│
│  │  公印文壹枚。                      │
│  │⑵偽造之「檢察官鄭世揚傳票專用」印文│
│  │  壹枚。                            │
│  │⑶偽造之「書記官林世裕傳票專用」印文│
│  │  壹枚。                            │
│  │⑷偽造之「檢察行政處鑑」公印文共貳枚│
│  │  。                                │
│  │⑸偽造之「鄭世揚」印文共貳枚。      │
│  │⑹偽造之「臺灣台北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刑事庭傳票」壹紙(原本)。        │
│  │⑺偽造之「臺北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監管│
│  │  科」公文壹紙(原本)。            │
│  │⑻偽造之「臺北士林地檢署監管科收據」│
│  │  壹紙(原本)。                    │
│  │                                    │
├─┼──────────────────┤
│20│【周蔡雲英】                        │
│  │⑴偽造之「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印」│
│  │  公印文壹枚。                      │
│  │⑵偽造之「檢察行政處鑑」公印文共貳枚│
│  │  。                                │
│  │⑶偽造之「檢察官鄭世揚傳票專用」印文│
│  │  壹枚。                            │
│  │⑷偽造之「書記官林世裕傳票專用」印文│
│  │  壹枚。                            │
│  │⑸偽造之「鄭世揚」印文共貳枚。      │
│  │⑹偽造之「臺灣台北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刑事庭傳票」壹紙。                │
│  │⑺偽造之「臺北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監管│
│  │  科」公文壹紙(原本)。            │
│  │⑻偽造之「臺北士林地檢署監管科收據」│
│  │  壹紙(原本)。                    │
│  │                                    │
├─┼──────────────────┤
│21│【方榮麟】                          │
│  │⑴偽造之「檢察行政處鑑」公印文共貳枚│
│  │  。                                │
│  │⑵偽造之「鄭世揚」印文共貳枚。      │
│  │⑶偽造之「臺北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監管│
│  │  科」公文壹紙(原本)。            │
│  │⑷偽造之「臺北士林地檢署監管科收據」│
│  │  壹紙(原本)。                    │
│  │                                    │
├─┼──────────────────┤
│22│【江秀珍】                          │
│  │⑴偽造之「檢察行政處鑑」公印文壹枚。│
│  │⑵偽造之「鄭世揚」印文壹枚。        │
│  │⑶偽造之「臺北士林地檢署監管科收據」│
│  │  壹紙(原本)。                    │
│  │                                    │
├─┼──────────────────┤
│23│【陳黃痛】                          │
│  │⑴偽造之「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印」│
│  │  公印文共肆枚。                    │
│  │⑵偽造之「鄭世揚」印文共肆枚。      │
│  │⑶偽造之「臺北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監管│
│  │  科」公文共貳紙(原本)。          │
│  │⑷偽造之「臺北士林地檢署監管科收據」│
│  │  共貳紙(原本)。                  │
│  │                                    │
├─┼──────────────────┤
│24│【余雪婷】                          │
│  │⑴偽造之「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印」│
│  │  公印文共貳枚。                    │
│  │⑵偽造之「鄭世揚」印文共貳枚。      │
│  │⑶偽造之「臺北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監管│
│  │  科」公文壹紙(原本)。            │
│  │⑷偽造之「臺北士林地檢署監管科收據」│
│  │  壹紙(原本)                      │
│  │                                    │
├─┼──────────────────┤
│25│【王淑玲】                          │
│  │⑴偽造之「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印」│
│  │  公印文壹枚(偽造傳票上之印文,與下│
│  │  列印文形式不同)。                │
│  │⑵偽造之「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印」│
│  │  公印文共貳枚。                    │
│  │⑶偽造之「檢察官鄭世揚傳票專用」印文│
│  │  壹枚。                            │
│  │⑷偽造之「書記官林世裕傳票專用」印文│
│  │  壹枚。                            │
│  │⑸偽造之「鄭世揚」印文共貳枚。      │
│  │⑹偽造之「臺灣台北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刑事庭傳票」壹紙(原本)。        │
│  │⑺偽造之「臺北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監管│
│  │  科」公文壹紙(原本)。            │
│  │⑻偽造之「臺北士林地檢署監管科收據」│
│  │  壹紙(原本)。                    │
├─┼──────────────────┤
│26│【江黃綉綿】                        │
│  │⑴偽造之「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印」│
│  │  公印文壹枚。                      │
│  │⑵偽造之「鄭世揚」印文壹枚。        │
│  │⑶偽造之「臺北士林地檢署監管科」收據│
│  │  壹紙(原本)。                    │
│  │                                    │
├─┼──────────────────┤
│27│【林緣妹】                          │
│  │⑴偽造之「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印」│
│  │  公印文壹枚。                      │
│  │⑵偽造之「檢察官鄭世揚傳票專用」印文│
│  │  壹枚。                            │
│  │⑶偽造之「書記官林世裕傳票專用」印文│
│  │  壹枚。                            │
│  │⑷偽造之「臺灣臺北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刑事庭傳票」壹紙(原本)。        │
│  │                                    │
├─┼──────────────────┤
│28│【謝玉妹】                          │
│  │⑴偽造之「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印」│
│  │  公印文壹枚。                      │
│  │⑵偽造之「檢察行政處鑑」公印文共貳枚│
│  │  。                                │
│  │⑶偽造之「檢察官鄭世揚傳票專用」印文│
│  │  壹枚。                            │
│  │⑷偽造之「書記官林世裕傳票專用」印文│
│  │  壹枚。                            │
│  │⑸偽造之「鄭世揚」印文共貳枚。      │
│  │⑹偽造之「臺灣台北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刑事庭傳票」壹紙(原本)。        │
│  │⑺偽造之「臺北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監管│
│  │  科」公文壹紙(原本)。            │
│  │⑻偽造之「臺北士林地檢署監管科收據」│
│  │  壹紙(原本)。                    │
│  │                                    │
├─┼──────────────────┤
│29│偽造之法務部臺北地檢署服務證共52 張 │
│  │                                    │
├─┼──────────────────┤
│30│偽造之檢察行政處印鑑章壹顆          │
│  │                                    │
├─┼──────────────────┤
│31│偽造之鄭世揚原子章壹顆              │
├─┼──────────────────┤
│32│行動電話貳支(含門號0000000000、    │
│  │0000000000號SIM 卡各壹張)          │
│  │<註:共犯望智敦所有>              │
│  │                                    │
├─┼──────────────────┤
│33│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
│  │卡壹張)                            │
│  │<註:共犯趙如祥所有>              │
│  │                                    │
├─┼──────────────────┤
│34│行動電話肆支(含門號0000000000、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
│  │SIM 卡各壹張)                      │
│  │<註:共犯黃永禎所有>              │
│  │                                    │
├─┼──────────────────┤
│35│行動電話參支(含門號0000000000、    │
│  │0000000000、0000000000號SIM 卡各壹張│
│  │)                                  │
│  │<註:共犯黃偉豪所有>              │
│  │                                    │
├─┼──────────────────┤
│36│行動電話參支(含門號0000000000、    │
│  │0000000000、0000000000號SIM 卡各壹張│
│  │)                                  │
│  │<註:共犯洪志強所有>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77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