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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苗簡字第294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蔡志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苗簡字第294號

聲請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鄒文宗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偵字第59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鄒文宗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容之記載(如附件),另就附件犯罪事實欄中犯罪日期之年份記載有誤,應更正為「101 年1 月17日」。

二、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1、2 項。

(二)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

(三)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

三、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蔡志宏

書記官 廖仲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320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偵字第593號
    被      告  鄒文宗  男  36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苗栗縣苑裡鎮中正里3鄰84之8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鄒文宗前有竊盜等前科,最後1次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
    苗栗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甫於民國100年
    4月7日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其於100年1月17日凌晨1
    時10分許,行經苗栗縣苑裡鎮中正里中正123號旁空地時,
    因見王志成之車牌號碼RU-672號大貨車鑰匙鑰匙並未取下,
    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竊取該大貨車供己代步之用。嗣
    鄒文宗駕駛該大貨車經過苗栗縣苑裡鎮○○路建國地下道時
    ,卡在地下道口,為巡邏員警發覺並予以盤查,始查獲上情
    。
二、案經王志成訴由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鄒文宗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告訴人王志成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員警職務報告、
    贓物認領保管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現場照片等堪信被
    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曾受有
    前揭犯罪事實欄所載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
    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
    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請審酌被告犯後自白犯行,態度尚稱良好,且事後並與告訴
    人達成和解,有和解書1紙附卷為憑等一切情狀,請予從輕
    量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檢察官  游  忠  霖
此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邱  佩  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苗簡字第294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