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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苗簡字第45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陳文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苗簡字第453號

聲請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盧軍琳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毒偵字第48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盧軍琳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盧軍琳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4 年4 月8 日上午11時22分許,在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室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在苗栗縣頭份鎮○○里00鄰○○○00號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未扣案)內燒烤而吸食因此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上開時地,經採尿送驗結果發現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盧軍琳於偵查中之自白供述。

㈡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施用毒品犯受保護管束人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1 份。

㈢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104 年4 月22日尿液檢驗報告1份。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㈡按二以上徒刑之執行,除數罪併罰,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全部執行完畢以前,各罪之宣告刑均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外,似宜以核准開始假釋之時間為基準,限於原各得獨立執行之刑,均尚未執行期滿,始有依刑法79條之1 第1 、2 項規定,合併計算其最低應執行期間,同時合併計算其假釋後殘餘刑期之必要。倘假釋時,其中甲罪徒刑已執行期滿,則假釋之範圍應僅限於尚殘餘刑期之乙罪徒刑,其效力不及於甲罪徒刑。縱監獄將已執行期滿之甲罪徒刑與尚在執行之乙罪徒刑合併計算其假釋最低執行期間,亦不影響甲罪業已執行完畢之效力。併執行之徒刑,本係得各別獨立執行之刑,對同法第47條累犯之規定,尚不得以前開規定另作例外之解釋,倘其中甲罪徒刑已執行期滿,縱因合併計算最低應執行期間而在乙罪徒刑執行中假釋者,於距甲罪徒刑期滿後之假釋期間再犯罪,即與累犯之構成要件相符,仍應以累犯論(最高法院103 年度第1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查被告曾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1 年度上易字第221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下稱甲罪),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苗簡字第656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下稱乙罪),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贓物等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105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接續執行並合併計算最低應執行期間,而於104 年1 月20日假釋出監,惟其中甲罪已於102 年11月27日執行完畢,乙罪亦於103 年3 月27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件被告係於上開甲罪及乙罪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本件被告所犯並不構成累犯,尚有誤會。

㈢爰審酌被告前已有因施用毒品受刑事處遇及多次施用毒品之前科紀錄,詎仍不知戒除毒癮,品性非佳,施用毒品對個人、家庭、社會所生之危害。再兼衡被告施用毒品之動機與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四、應適用之法條:

㈠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1 項、第2 項。

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57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文貴

書記官 廖仲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苗簡字第453號於民國 104 年 06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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