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原苗交簡字第95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原苗交簡字第95號
- 聲請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何劭華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11月1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及附件內關於被告姓名「何邵華」之記載,應更正為「何劭華」。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被告姓名為「何劭華」,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2頁),足認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及附件內關於被告姓名「何邵華」之記載,顯係「何劭華」之誤寫,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上開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