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5號
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5號
- 公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仲信
上列被告因妨害投票案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6 月16日所為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繕,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記載被告陳仲信年籍欄「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將被告陳仲信年籍欄之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誤繕為「Z000000000號」,此誤載顯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上揭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