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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苗簡字第103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楊清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苗簡字第1037號

聲請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呂坤達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毒偵字第12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呂坤達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 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與附件即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引用之。

二、量刑審酌事項:

㈠被告於本(105 )年度內係第3度施用毒品;

㈡本件應適用累犯加重其刑之規定;

㈢被告認罪之犯後態度。

三、應適用之法條:

㈠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

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7條第1 項。

㈢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得向本院提起上訴。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楊清益

附記論罪之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邦旗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毒偵字第1260號
    被      告  呂坤達  男  4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苗栗縣三義鄉勝興村4鄰二十份99
                        號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苗栗
                        分監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
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呂坤達曾犯妨害公務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2年訴
    字第619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並於民國104年1月8日易科
    罰金執行完畢。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04年
    度毒偵字第103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嗣再經撤銷緩起訴處
    分後,本署檢察官以105年撤緩毒偵字第18號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由同法院以105年度苗簡字第672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
    確定;另於105年間因2次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
    105年度苗簡字第338號及105年度苗簡字第425號分別判處有
    期徒刑3月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
    中。詎其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之犯意,於105年7月26日18時許,在苗栗縣三義鄉「尚圓電
    子遊藝場」內,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吸食
    器內,用火燒烤後產生煙霧,以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5年7月29日21時40分許,
    呂坤達因另案經員警緝獲後,員警徵其同意採集尿液送檢驗
    ,結果呈現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呂坤達於警詢及偵查時均供承不諱
    ,並有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
    管制紀錄影本(尿液檢體編號:105A180號)、採擷尿液同
    意書及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
    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
    堪認定。
二、核被告呂坤達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
    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
    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
    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檢 察 官    韓茂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書 記 官    蕭亦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苗簡字第1037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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