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苗簡字第1229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苗簡字第1229號
- 聲請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鍾筑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毒偵字第16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鍾筑安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鍾筑安前經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出所,詎仍未戒除毒癮,又犯本案施用毒品案件,其行為實不可取;兼衡其所犯乃戕害自己身心健康,復考量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暨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