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7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訴字第63號

肇事逃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魏宏安王瀅婷許文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交訴字第63號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中偉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5597號),其中過失傷害部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劉中偉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中偉於民國105 年11月9 日15時許,在苗栗縣苗栗市陽光社區內,服用高粱酒3 杯許後,於同日18時許,自上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沿苗栗縣苗栗市英才路由南往北方向直行,欲返回其苗栗縣苗栗市○○路000 號11樓之4 居所。被告行駛車輛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並與其他車輛保持安全距離,而依當時情形天候晴、夜間有照明、路面狀況為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之柏油路面、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及此,於同日18時28分許,行經苗栗縣苗栗市英才路與正發路口時,適有告訴人徐千涵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在上開路口機車停等區停等紅燈,遭劉中偉自後追撞,徐千涵因而人車倒地,受有下背鈍挫傷等傷害。被告於肇事後,未停留在現場等候警方處理,便逕行駕駛上開車輛離去。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過失傷害罪嫌(涉犯酒後駕車公共危險、肇事逃逸罪部分,本院另行審結)。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此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 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6頁)。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就被告被訴過失傷害部分,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王瀅婷

法 官 許文棋

書記官 陳彥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訴字第63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肇事逃逸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罰單破解實戰這門課逐條講交通違規的舉發、申訴與救濟流程。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