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15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115號
- 公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高俊傑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383、384 、385 號)及移送併辦(105 年度偵字第382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高俊傑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事實
一、高俊傑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黃」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聯絡,由「小黃」以高俊傑提供之其所申辦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頭份分行(下稱中小企銀)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及其父親高清煙(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所申辦之臺灣新光商業銀行竹南分行(下稱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竹南分行(下稱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與其所持用LINE通訊軟體用戶bluebalance 號帳號、Yahoo 奇摩拍賣網站用戶Z0000000000 號帳號、露天拍賣網站用戶bluedoudou20號帳號及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分別以附表所示方式,對葉倫安、蔡維騰、卓世賢、莊湙程、范介凱、謝祥裕施以詐術,致葉倫安等人均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時間,將附表所示金額轉入附表所示帳戶內。迨前揭款項入帳後,高俊傑即以持提款卡操作自動櫃員機之方式,將前揭款項轉出及提領殆盡。嗣葉倫安等人事後均查覺有異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獲而悉上情。
二、案經葉倫安、卓世賢、莊湙程、范介凱、謝祥裕訴由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報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法院行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且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與法院或審判長有同一之權限;又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此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79 條第2 項前段、第273 條之2 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高俊傑本案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並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 、第159 條第2 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對上開犯罪事實於偵審中均坦承不諱(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3952號卷,下稱第3952號偵卷,第56頁至第57頁;同署104 年度偵字第4662號卷第43頁至第44頁;本院卷第29頁至同頁反面、第33頁反面、第36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葉倫安、卓世賢、莊湙程、范介凱、謝祥裕、證人即被害人蔡維騰於警詢中、證人高清煙及朱素貞於偵訊中證述之情節均大致相符(見第3952號偵卷第8 頁至同頁反面、第43頁至同頁反面、第54頁至第55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4092號卷,下稱第4092號偵卷,第8 頁至第11頁;同署103 年度偵字第4301號卷,下稱第4301號偵卷,第8 頁至第9 頁;同署103 年度偵字第4583號卷,下稱第4583號偵卷,第8 頁至第9 頁;同署103 年度偵字第4926號卷,下稱第4926號偵卷,第8 頁至同頁反面;同署103 年度偵字第5180號卷,下稱第5180號偵卷,第10頁至第11頁),並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頭份分行103 年7 月30日(103 )頭份密字第138 號函暨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往來明細、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服務部103 年8 月1 日(103 )新光銀業務字第4114號函暨開戶人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3 年8 月21日台新作文字第00000000號函暨交易明細,及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露天拍賣網頁截圖、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中正橋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告訴人葉倫安部分)、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郵局存摺內頁影本、露天拍賣網頁截圖、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東園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被害人蔡維騰部分)、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露天拍賣網頁截圖、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桂陽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卓世賢部分)、合作金庫行動網路銀行轉帳對帳單通知截圖、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露天拍賣網頁截圖、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集集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告訴人莊湙程部分)、永豐銀行網路銀行網頁截圖、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崁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范介凱部分)、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露天拍賣網頁截圖、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寶桑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告訴人謝祥裕部分)、本院103 年度易字第874 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 年度上易字第1172號判決書等件附卷可稽(見第3952號偵卷第12頁、第14頁至第19頁;第4092號偵卷第13頁至第36頁、第41頁至第48頁;第4301號偵卷第13頁至第25頁、第27頁至第31頁;第4583號偵卷第12頁至第17頁;第4926號偵卷第11頁至第24頁反面;第5180號偵卷第13頁至第20頁、第24頁至第27頁反面;同署105 年度偵字第383 卷第8 頁至第21頁、第25頁至第35頁),足認被告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查本案詐欺手法係在不特定多數人可得瀏覽之拍賣網站刊登販售自行車及洗臉機之不實訊息,吸引買家應買,有前揭拍賣網站拍賣網頁截圖及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自屬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方式無訛。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3 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被告與綽號「小黃」之成年男子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負擔,為共同正犯。其如附表所示6 次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㈡審酌被告與他人以拍賣網站刊登不實販售商品訊息之方式,向告訴人及被害人詐取錢財,對其等財產安全及社會治安、經濟秩序、交益信賴均生危害,當屬可議,併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分工及詐取錢財之數額,與坦承犯行、惟迄未賠償告訴人及被害人損失之態度,暨自承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前以旅館櫃台人員為業、月薪約新臺幣23,000元、尚有雙親需照顧扶養之生活狀況,與告訴人及被害人對於刑度之意見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14頁至第16頁、第18頁至第20頁、第36頁至同頁反面),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審酌本案犯行之次數、時間間隔及犯案類型,暨被告前因同類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4年度上易字第117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及本院以105 年度訴字第107 、127 號、105 年度易字第156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10月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3 款、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珮琪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之4
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告訴人/│轉帳時間 │詐欺方式 │轉帳金額 │主文欄 │
│號│被害人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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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葉倫安 │103 年7 月│「小黃」在Yahoo 奇摩拍賣│2 萬1 千元│高俊傑共同犯以│
│ │ │7 日下午11│網站以用戶Z0000000000 號│ │網際網路對公眾│
│ │ │時44分許 │帳號刊登販售自行車之不實│ │散布而詐欺取財│
│ │ │ │訊息,適葉倫安於103 年7 │ │罪,處有期徒刑│
│ │ │ │月7 日下午11時14分許上網│ │壹年伍月。 │
│ │ │ │瀏覽前揭訊息,而與行動電│ │ │
│ │ │ │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LINE│ │ │
│ │ │ │通訊軟體用戶bluebalance │ │ │
│ │ │ │號帳號聯繫後,陷於錯誤而│ │ │
│ │ │ │應買,並至自動櫃員機轉帳│ │ │
│ │ │ │右列所示金額至上開中小企│ │ │
│ │ │ │銀帳戶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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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蔡維騰 │103 年7 月│「小黃」在露天拍賣網站以│3 萬元 │高俊傑共同犯以│
│ │ │14日下午8 │用戶bluedoudou20號帳號刊│ │網際網路對公眾│
│ │ │時16分許 │登販售自行車之不實訊息,│ │散布而詐欺取財│
│ │ │ │適蔡維騰於103 年7 月14日│ │罪,處有期徒刑│
│ │ │ │某時許上網瀏覽前揭訊息,│ │壹年陸月。 │
│ │ │ │而與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 │ │
│ │ │ │73號之LINE通訊軟體用戶bl│ │ │
│ │ │ │uebalance 號帳號聯繫後,│ │ │
│ │ │ │陷於錯誤而應買,並至自動│ │ │
│ │ │ │櫃員機轉帳右列所示金額至│ │ │
│ │ │ │上開新光銀行帳戶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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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卓世賢 │103 年7 月│「小黃」在露天拍賣網站以│2 萬3 千元│高俊傑共同犯以│
│ │ │16日下午10│用戶bluedoudou20號帳號刊│ │網際網路對公眾│
│ │ │時40分許 │登販售自行車之不實訊息,│ │散布而詐欺取財│
│ │ │ │適卓世賢於103 年7 月15日│ │罪,處有期徒刑│
│ │ │ │下午6 時許上網瀏覽前揭訊│ │壹年伍月。 │
│ │ │ │息,而與行動電話門號0917│ │ │
│ │ │ │975573號之LINE通訊軟體用│ │ │
│ │ │ │戶bluebalance 號帳號聯繫│ │ │
│ │ │ │後,陷於錯誤而應買,並臨│ │ │
│ │ │ │櫃匯款右列所示金額至上開│ │ │
│ │ │ │新光銀行帳戶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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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莊湙程 │103 年7 月│「小黃」在露天拍賣網站以│2 萬9 千元│高俊傑共同犯以│
│ │ │19日下午9 │用戶bluedoudou20號帳號刊│ │網際網路對公眾│
│ │ │時23分許 │登販售自行車之不實訊息,│ │散布而詐欺取財│
│ │ │ │適莊湙程於103 年7 月19日│ │罪,處有期徒刑│
│ │ │ │日上午2 時許上網瀏覽前揭│ │壹年伍月。 │
│ │ │ │訊息,而與行動電話門號09│ │ │
│ │ │ │00000000號之LINE通訊軟體│ │ │
│ │ │ │用戶bluebalance 號帳號聯│ │ │
│ │ │ │繫後,陷於錯誤而應買,並│ │ │
│ │ │ │以網路ATM 轉帳右列所示金│ │ │
│ │ │ │額至上開台新銀行帳戶內。│ │ │
├─┼────┼─────┼────────────┼─────┼───────┤
│5 │范介凱 │103 年7 月│「小黃」在露天拍賣網站以│3,300 元 │高俊傑共同犯以│
│ │ │19日下午10│用戶bluedoudou20號帳號刊│ │網際網路對公眾│
│ │ │時11分許 │登販售洗臉機之不實訊息,│ │散布而詐欺取財│
│ │ │ │適范介凱於103 年7 月18日│ │罪,處有期徒刑│
│ │ │ │某時許上網瀏覽前揭前揭訊│ │壹年參月。 │
│ │ │ │息,而與行動電話門號0917│ │ │
│ │ │ │975573號之LINE通訊軟體用│ │ │
│ │ │ │戶bluebalance 號帳號聯繫│ │ │
│ │ │ │後,陷於錯誤而應買,並以│ │ │
│ │ │ │網路銀行轉帳右列所示金額│ │ │
│ │ │ │至上開新光銀行帳戶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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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謝祥裕 │103 年7 月│「小黃」在露天拍賣網站以│3 萬元 │高俊傑共同犯以│
│ │ │19日下午10│用戶bluedoudou20號帳號刊│ │網際網路對公眾│
│ │ │時45分許 │登販售自行車之不實訊息,│ │散布而詐欺取財│
│ │ │ │適謝祥裕於103 年7 月19日│ │罪,處有期徒刑│
│ │ │ │下午10時許上網瀏覽前揭訊│ │壹年陸月。 │
│ │ │ │息,而與行動電話門號0917│ │ │
│ │ │ │975573號之LINE通訊軟體用│ │ │
│ │ │ │戶bluebalance 號帳號聯繫│ │ │
│ │ │ │後,陷於錯誤而應買,並至│ │ │
│ │ │ │自動櫃員機轉帳右列所示金│ │ │
│ │ │ │額至上開新光銀行帳戶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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