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09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09號
- 聲請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士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士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士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經受刑人聲請,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數罪併罰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最高法院98年度台非字第22號判決意旨參照)。而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此最後判決之法院,以判決時為準,不問其判決確定之先後(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抗字第806 號裁定參照)。查本件聲請所涉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者為附表編號6 、7 部分,從而為該判決之本院,即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本院就本件聲請自有管轄權。
三、查本件受刑人張士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而其中受刑人如附表編號1 、2 、7 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3 至6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聲請人之聲請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此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在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犯法益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1 項但書第1 款、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4 │ ├───────┼───────────┼───────────┼───────────┼───────────┤ │罪 名│竊盜 │詐欺 │搶奪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0月 │ ├───────┼───────────┼───────────┼───────────┼───────────┤ │犯罪日期 │104年3月19日 │104年3月6日 │104年3月23日 │104年2月16日 │ ├───────┼───────────┼───────────┼───────────┼───────────┤ │偵查機關年度案│高雄地檢署104 年度偵字│高雄地檢署104 年度偵字│高雄地檢署104 年度偵字│高雄地檢署104 年度偵字│ │號 │第8240號、第11544 號 │第14829號 │第8240號、第11544號 │第12639號、第13808號 │ ├──┬────┼───────────┼───────────┼───────────┼───────────┤ │最後│法 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事實├────┼───────────┼───────────┼───────────┼───────────┤ │審 │案 號│104年度訴字第327號 │104年度簡字第3592號 │104年度訴字第327號 │104年度審易字第2194號 │ │ ├────┼───────────┼───────────┼───────────┼───────────┤ │ │判決日期│104年7月31日 │104年8月26日 │104年7月31日 │104年11月12日 │ ├──┼────┼───────────┼───────────┼───────────┼───────────┤ │確定│法 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判決├────┼───────────┼───────────┼───────────┼───────────┤ │ │案 號│104年度訴字第327號 │104年度簡字第3592號 │104年度訴字第327號 │104年度審易字第2194號 │ │ ├────┼───────────┼───────────┼───────────┼───────────┤ │ │判決確定│104年9月1日 │104年9月22日 │104年10月20日 │104年12月8日 │ │ │日期 │ │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 │金之案件 │勞動 │勞動 │社會勞動 │社會勞動 │ ├───────┼───────────┼───────────┼───────────┼───────────┤ │備 註│高雄地檢署104 年度執字│高雄地檢署104 年度執字│高雄地檢署104 年度執字│高雄地檢署105 年度執字│ │ │第13347號 │第13579號 │第14938號 │第744號 │ │ │※編號1 至編號5 合併應│※編號1 至編號5 合併應│※編號1 至編號5 合併應│※編號1 至編號5 合併應│ │ │ 執行有期徒刑3年 │ 執行有期徒刑3年 │ 執行有期徒刑3年 │ 執行有期徒刑3年 │ └───────┴───────────┴───────────┴───────────┴───────────┘ ┌───────┬───────────┬───────────┬───────────┬───────────┐ │編 號│ 5 │ 6 │ 7 │ │ ├───────┼───────────┼───────────┼───────────┼───────────┤ │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5月 │ │ ├───────┼───────────┼───────────┼───────────┼───────────┤ │犯罪日期 │104年2月19日 │103年7月8日 │104年3月1日 │ │ ├───────┼───────────┼───────────┼───────────┼───────────┤ │偵查機關年度案│高雄地檢署104 年度偵字│苗栗地檢署105 年度偵字│苗栗地檢署105 年度偵字│ │ │號 │第12639 號、第13808 號│第2053號 │第2053號 │ │ ├──┬────┼───────────┼───────────┼───────────┼───────────┤ │最後│法 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 │事實├────┼───────────┼───────────┼───────────┼───────────┤ │審 │案 號│104年度審易字第2194號 │105年度易字第905號 │105年度易字第905號 │ │ │ ├────┼───────────┼───────────┼───────────┼───────────┤ │ │判決日期│104年11月12日 │105年12月29日 │105年12月29日 │ │ ├──┼────┼───────────┼───────────┼───────────┼───────────┤ │確定│法 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 │判決├────┼───────────┼───────────┼───────────┼───────────┤ │ │案 號│104年度審易字第2194號 │105年度易字第905號 │105年度易字第905號 │ │ │ ├────┼───────────┼───────────┼───────────┼───────────┤ │ │判決確定│104年12月8日 │106年1月26日 │106年1月26日 │ │ │ │日期 │ │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 │ │金之案件 │社會勞動 │社會勞動 │勞動 │ │ ├───────┼───────────┼───────────┼───────────┼───────────┤ │備 註│高雄地檢署105 年度執字│苗栗地檢署106 年度執字│苗栗地檢署106 年度執字│ │ │ │第744號 │第623號 │第624號 │ │ │ │※編號1 至編號5 合併應│ │ │ │ │ │ 執行有期徒刑3年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