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739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739號
- 聲請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朱有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46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朱有玄因犯如附件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亦有明文。
三、經核本件聲請符合前揭規定,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