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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0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陳雅菡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09號

聲請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士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士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士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經受刑人聲請,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數罪併罰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最高法院98年度台非字第22號判決意旨參照)。而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此最後判決之法院,以判決時為準,不問其判決確定之先後(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抗字第806 號裁定參照)。查本件聲請所涉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者為附表編號6 、7 部分,從而為該判決之本院,即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本院就本件聲請自有管轄權。

三、查本件受刑人張士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而其中受刑人如附表編號1 、2 、7 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3 至6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聲請人之聲請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此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在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犯法益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1 項但書第1 款、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菡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4          │
├───────┼───────────┼───────────┼───────────┼───────────┤
│罪          名│竊盜                  │詐欺                  │搶奪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0月          │
├───────┼───────────┼───────────┼───────────┼───────────┤
│犯罪日期      │104年3月19日          │104年3月6日           │104年3月23日          │104年2月16日          │
├───────┼───────────┼───────────┼───────────┼───────────┤
│偵查機關年度案│高雄地檢署104 年度偵字│高雄地檢署104 年度偵字│高雄地檢署104 年度偵字│高雄地檢署104 年度偵字│
│號            │第8240號、第11544 號  │第14829號             │第8240號、第11544號   │第12639號、第13808號  │
├──┬────┼───────────┼───────────┼───────────┼───────────┤
│最後│法    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事實├────┼───────────┼───────────┼───────────┼───────────┤
│審  │案    號│104年度訴字第327號    │104年度簡字第3592號   │104年度訴字第327號    │104年度審易字第2194號 │
│    ├────┼───────────┼───────────┼───────────┼───────────┤
│    │判決日期│104年7月31日          │104年8月26日          │104年7月31日          │104年11月12日         │
├──┼────┼───────────┼───────────┼───────────┼───────────┤
│確定│法    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判決├────┼───────────┼───────────┼───────────┼───────────┤
│    │案    號│104年度訴字第327號    │104年度簡字第3592號   │104年度訴字第327號    │104年度審易字第2194號 │
│    ├────┼───────────┼───────────┼───────────┼───────────┤
│    │判決確定│104年9月1日           │104年9月22日          │104年10月20日         │104年12月8日          │
│    │日期    │                      │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
│金之案件      │勞動                  │勞動                  │社會勞動              │社會勞動              │
├───────┼───────────┼───────────┼───────────┼───────────┤
│備          註│高雄地檢署104 年度執字│高雄地檢署104 年度執字│高雄地檢署104 年度執字│高雄地檢署105 年度執字│
│              │第13347號             │第13579號             │第14938號             │第744號               │
│              │※編號1 至編號5 合併應│※編號1 至編號5 合併應│※編號1 至編號5 合併應│※編號1 至編號5 合併應│
│              │  執行有期徒刑3年     │  執行有期徒刑3年     │  執行有期徒刑3年     │  執行有期徒刑3年     │
└───────┴───────────┴───────────┴───────────┴───────────┘
┌───────┬───────────┬───────────┬───────────┬───────────┐
│編          號│          5           │           6          │           7          │                      │
├───────┼───────────┼───────────┼───────────┼───────────┤
│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5月           │                      │
├───────┼───────────┼───────────┼───────────┼───────────┤
│犯罪日期      │104年2月19日          │103年7月8日           │104年3月1日           │                      │
├───────┼───────────┼───────────┼───────────┼───────────┤
│偵查機關年度案│高雄地檢署104 年度偵字│苗栗地檢署105 年度偵字│苗栗地檢署105 年度偵字│                      │
│號            │第12639 號、第13808 號│第2053號              │第2053號              │                      │
├──┬────┼───────────┼───────────┼───────────┼───────────┤
│最後│法    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
│事實├────┼───────────┼───────────┼───────────┼───────────┤
│審  │案    號│104年度審易字第2194號 │105年度易字第905號    │105年度易字第905號    │                      │
│    ├────┼───────────┼───────────┼───────────┼───────────┤
│    │判決日期│104年11月12日         │105年12月29日         │105年12月29日         │                      │
├──┼────┼───────────┼───────────┼───────────┼───────────┤
│確定│法    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
│判決├────┼───────────┼───────────┼───────────┼───────────┤
│    │案    號│104年度審易字第2194號 │105年度易字第905號    │105年度易字第905號    │                      │
│    ├────┼───────────┼───────────┼───────────┼───────────┤
│    │判決確定│104年12月8日          │106年1月26日          │106年1月26日          │                      │
│    │日期    │                      │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                      │
│金之案件      │社會勞動              │社會勞動              │勞動                  │                      │
├───────┼───────────┼───────────┼───────────┼───────────┤
│備          註│高雄地檢署105 年度執字│苗栗地檢署106 年度執字│苗栗地檢署106 年度執字│                      │
│              │第744號               │第623號               │第624號               │                      │
│              │※編號1 至編號5 合併應│                      │                      │                      │
│              │  執行有期徒刑3年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09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