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16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16號
- 聲請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蕭安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3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蕭安良所犯如附件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安良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件之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蕭安良因犯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參酌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認首揭聲請為正當,並酌其犯罪之類型及時間之間隔等情,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併援引受刑人蕭安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資為附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