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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簡再字第6號

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陳茂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簡再字第6號

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劉傳文

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2 年度苗簡字第647 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再審意旨詳如刑事聲請再審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聲請再審,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又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6 條第1 項、第429 條、第433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聲請再審應以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為刑事訴訟法第429條所明定。此項聲請再審程式之欠缺,非抗告程序中所得補正,如確具有聲請再審之理由,只能另行依法聲請(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抗字第761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劉傳文(下稱聲請人)聲請再審狀之意旨係對於本院102 年度苗簡字第647 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再審,惟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再審程序顯有違規定;且依前所述,本件聲請再審之程式欠缺,尚非應由本院先命其補正或逕依職權調取原確定判決以替代補正,故聲請人前開聲請再審之程序,有違法定程序,其聲請程序顯屬不合法定程式,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茂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仲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簡再字第6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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