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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43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胡文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431號

聲請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彭守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88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彭守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守誠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並已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件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犯罪態樣相同、時間間隔、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合併刑罰所生痛苦之加乘效果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附表:受刑人彭守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8 月 │ 有期徒刑7 月 │├──────┼───────────┼───────────┤│ 犯罪日期 │ 107 年1 月14日 │107 年1 月25日(聲請書││ │ │誤載為107 年1 月29日上││ │ │午7 時30分回溯96小時)│├──────┼───────────┼───────────┤│偵查(自訴) │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機關年度案號│107 年度毒偵字第548 號│107 年度毒偵字第665 號│├─┬────┼───────────┼───────────┤│最│法 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後├────┼───────────┼───────────┤│事│案 號│ 107 年度易字第338 號 │ 107 年度易字第333 號 ││實├────┼───────────┼───────────┤│審│判決日期│ 107 年6 月12日 │ 107 年7 月23日 │├─┼────┼───────────┼───────────┤│ │法 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確├────┼───────────┼───────────┤│定│案 號│ 107 年度易字第338 號 │ 107 年度易字第333 號 ││判├────┼───────────┼───────────┤│決│判決確定│ 107 年6 月12日 │ 107 年7 月23日 ││ │日期 │ (協商判決) │ (協商判決) │├─┴────┼───────────┼───────────┤│是否為得易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罰金之案件 │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 │107 年度執字第2784號 │107 年度執字第3760號 │└──────┴───────────┴───────────┘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胡文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秋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431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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