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963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963號
- 聲請人
-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郭曜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 年度執聲庚字第58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曜維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聲請書第1 行「受刑人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應更正記載為「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亦有明文。
三、經核本件聲請符合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侵害之法益、時間間隔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