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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02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朱俊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025號

聲請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曾文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61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文廷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文廷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並已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前揭規定,本院審核認此聲請為正當。

四、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合併刑罰所生痛苦之加乘效果等情狀,在各罪宣告刑有期徒刑最長期(6 月)以上,有期徒刑合併之刑期(11月)以下之範圍內,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俊瑋

書記官 孫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025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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