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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0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陳雅菡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06號

聲請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甘寶宜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13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甘寶宜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甘寶宜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甘寶宜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並已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首揭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並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雅菡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
│罪          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5 月            │
├───────┼────────────┼────────────┤
│犯  罪  日  期│107 年6 月4 日          │107 年6 月5 日凌晨4 時20│
│              │                        │分許為警採尿時往前回溯96│
│              │                        │小時內之某時許          │
├───────┼────────────┼────────────┤
│偵  查  機  關│苗栗地檢署107 年度速偵字│苗栗地檢署107 年度毒偵字│
│年  度  案  號│第803 號                │第1549號                │
├──┬────┼────────────┼────────────┤
│最後│法    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事實├────┼────────────┼────────────┤
│審  │案    號│107 年度苗交簡字第779 號│107 年度苗簡字第1468號  │
│    ├────┼────────────┼────────────┤
│    │判決日期│107 年8 月13日          │107 年12月28日          │
├──┼────┼────────────┼────────────┤
│確定│法    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判決├────┼────────────┼────────────┤
│    │案    號│107 年度苗交簡字第779 號│107 年度苗簡字第1468號  │
│    ├────┼────────────┼────────────┤
│    │判決確定│107 年9 月3 日          │108 年1 月21日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
│金之案件      │動                      │動                      │
├───────┼────────────┼────────────┤
│備          註│苗栗地檢署107 年度執字第│苗栗地檢署107 年度執字第│
│              │3520號                  │542 號                  │
│              │(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06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