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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0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陳雅菡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02號

聲請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彭乾桂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 年度執聲丙字第20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彭乾桂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乾桂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經受刑人聲請,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數罪併罰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最高法院98年度台非字第22號判決意旨參照)。而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此最後判決之法院,以判決時為準,不問其判決確定之先後(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抗字第806 號裁定參照)。查本件聲請所涉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者為附表編號10部分,從而為該判決之本院,即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本院就本件聲請自有管轄權。

三、查本件受刑人彭乾桂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而其中受刑人如附表編號2 、5 、6 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 、3 、4、7 至10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聲請人之聲請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此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在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附表編號1 、2 、7 至10均為竊盜案件,附表編號3 、4 為搶奪案件,附表編號5 為攜帶管制刀械案件,附表編號6 為施用毒品案件)、時間間隔(民國106 年9 月至12月間)、侵犯法益均不同,並考量受刑人犯後均坦承犯罪,及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1 項但書第1 款、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雅菡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4          │
├───────┼───────────┼───────────┼───────────┼───────────┤
│罪          名│攜帶兇器竊盜罪        │竊盜罪                │搶奪罪                │搶奪罪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5 月          │有期徒刑1 年          │有期徒刑1 年          │
│              │                      │有期徒刑4 月          │                      │                      │
│              │                      │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    │                      │                      │
├───────┼───────────┼───────────┼───────────┼───────────┤
│犯  罪  日  期│106 年12月11日凌晨2 時│106 年12月21日下午4 時│106 年9 月29日晚上10時│106 年12月11日下午2 時│
│              │許                    │許                    │51分許                │10分許                │
│              │                      │106 年12月21日晚上9 時│                      │                      │
│              │                      │許                    │                      │                      │
├───────┼───────────┼───────────┼───────────┼───────────┤
│偵  查  機  關│苗栗地檢署106 年度偵字│苗栗地檢署106 年度偵字│苗栗地檢署106 年度偵字│新竹地檢署107 年度偵字│
│年  度  案  號│第6684號、107 年度偵字│第6684號、107 年度偵字│第6100號              │第92號                │
│              │第684 號              │第684 號              │                      │                      │
├──┬────┼───────────┼───────────┼───────────┼───────────┤
│最後│法    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事實├────┼───────────┼───────────┼───────────┼───────────┤
│審  │案    號│107 年度易字第95號    │107 年度易字第95號    │107 年度訴字第26號    │107 年度訴字第204 號  │
│    ├────┼───────────┼───────────┼───────────┼───────────┤
│    │判決日期│107 年3 月21日        │107 年3 月21日        │107 年3 月22日        │107 年4 月30日        │
├──┼────┼───────────┼───────────┼───────────┼───────────┤
│確定│法    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判決├────┼───────────┼───────────┼───────────┼───────────┤
│    │案    號│107 年度易字第95號    │107 年度易字第95號    │107 年度訴字第26號    │107 年度訴字第204 號  │
│    ├────┼───────────┼───────────┼───────────┼───────────┤
│    │判決確定│107 年4 月19日        │107 年4 月19日        │107 年4 月23日        │107 年5 月29日        │
│    │日期    │                      │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
│金之案件      │社會勞動              │勞動                  │社會勞動              │社會勞動              │
├───────┼───────────┼───────────┼───────────┼───────────┤
│備          註│苗栗地檢署107 年度執字│苗栗地檢署107 年度執字│苗栗地檢署107 年度執字│苗栗地檢署107 年度執助│
│              │第1587號              │第1588號              │第1657號              │字第492 號            │
└───────┴───────────┴───────────┴───────────┴───────────┘
┌───────┬───────────┬───────────┬───────────┬───────────┐
│編          號│          5           │           6          │           7          │           8          │
├───────┼───────────┼───────────┼───────────┼───────────┤
│罪          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踰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侵入住宅竊盜罪        │
│              │夜間於車站非法攜帶刀械│施用第二級毒品        │竊盜罪                │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
│              │罪                    │                      │                      │他人之物罪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8 月,共2 罪  │
│              │                      │有期徒刑3 月          │                      │有期徒刑7 月          │
│              │                      │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    │                      │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
│              │                      │                      │                      │(聲請書誤載為1 年)  │
├───────┼───────────┼───────────┼───────────┼───────────┤
│犯  罪  日  期│106 年12月8 日起至106 │106 年12月14日下午2 時│106 年12月4 日下午2 時│106 年12月21日上午11時│
│              │年12月14日晚上8 時許  │許                    │14分許                │10分許                │
│              │                      │106 年12月23日下午1 時│                      │106 年12月22日晚上10時│
│              │                      │30分許                │                      │30分許                │
│              │                      │                      │                      │106 年12月22日晚上10時│
│              │                      │                      │                      │59分許起              │
├───────┼───────────┼───────────┼───────────┼───────────┤
│偵  查  機  關│苗栗地檢署107 年度偵字│苗栗地檢署107 年度毒偵│苗栗地檢署107 年度偵字│苗栗地檢署107 年度偵字│
│年  度  案  號│第1068號              │字第8 號、第16號      │第1394號              │第1275號、第1659號    │
├──┬────┼───────────┼───────────┼───────────┼───────────┤
│最後│法    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事實├────┼───────────┼───────────┼───────────┼───────────┤
│審  │案    號│107 年度苗簡字第298 號│107 年度苗簡字第314 號│107 年度易字第381 號  │107 年度易字第275 號  │
│    ├────┼───────────┼───────────┼───────────┼───────────┤
│    │判決日期│107 年5 月16日        │107 年5 月24日        │107 年6 月28日        │107 年7 月12日        │
├──┼────┼───────────┼───────────┼───────────┼───────────┤
│確定│法    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判決├────┼───────────┼───────────┼───────────┼───────────┤
│    │案    號│107 年度苗簡字第298 號│107 年度苗簡字第314 號│107 年度易字第381 號  │107 年度易字第275 號  │
│    ├────┼───────────┼───────────┼───────────┼───────────┤
│    │判決確定│107 年6 月4 日        │107 年6 月11日        │107 年7 月26日        │107 年8 月6 日        │
│    │日期    │                      │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
│金之案件      │勞動                  │勞動                  │社會勞動              │社會勞動              │
├───────┼───────────┼───────────┼───────────┼───────────┤
│備          註│苗栗地檢署107 年度執字│苗栗地檢署107 年度執字│苗栗地檢署107 年度執字│苗栗地檢署107 年度執字│
│              │第2275號              │第2362號              │第3232號              │第3176號              │
└───────┴───────────┴───────────┴───────────┴───────────┘
┌───────┬───────────┬───────────┐
│編          號│          9           │           10         │
├───────┼───────────┼───────────┤
│罪          名│侵入住宅竊盜罪        │共同犯侵入住宅竊盜罪  │
│              │                      │共同犯攜帶兇器毀壞門扇│
│              │                      │侵入住宅竊盜罪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9 月          │
│              │                      │有期徒刑8 月          │
│              │                      │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
│              │                      │(聲請書誤載為1 年)  │
├───────┼───────────┼───────────┤
│犯  罪  日  期│106 年12月22日晚上8 時│106 年12月17日上午8 時│
│              │許                    │許                    │
│              │                      │106 年12月17日晚上7 時│
│              │                      │55分許                │
├───────┼───────────┼───────────┤
│偵  查  機  關│苗栗地檢署107 年度偵字│苗栗地檢署107 年度偵字│
│年  度  案  號│第2119號              │第562 號、第993 號、第│
│              │                      │1658號、第2027號、第22│
│              │                      │35號                  │
├──┬────┼───────────┼───────────┤
│最後│法    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事實├────┼───────────┼───────────┤
│審  │案    號│107 年度易字第372 號  │107 年度訴字第339 號  │
│    ├────┼───────────┼───────────┤
│    │判決日期│107 年7 月31日        │107 年11月28日        │
├──┼────┼───────────┼───────────┤
│確定│法    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判決├────┼───────────┼───────────┤
│    │案    號│107 年度易字第372 號  │107 年度訴字第339 號  │
│    ├────┼───────────┼───────────┤
│    │判決確定│107 年8 月20日        │107 年12月27日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
│金之案件      │社會勞動              │社會勞動              │
├───────┼───────────┼───────────┤
│備          註│苗栗地檢署107 年度執字│苗栗地檢署108 年度執字│
│              │第3234號              │第799 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02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