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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129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陳雅菡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129號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華成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614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張華成犯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張華成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二、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之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所謂「毀」指毀損、毀壞或破壞;「越」指超越、踰越或越進,毀而不越,或越而不毀,均得依本條款處斷;至「其他安全設備」則指除門扇、牆垣以外,依社會通常觀念足認為防盜之一切設備而言(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2415號、78年度台上字第4418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於偵訊時供稱:診所前水管上有鐵架,我從該處爬上2 樓從陽臺進入,我從窗戶進去屋內等語(見偵卷第92頁),足認被告踰越窗戶之行為,已使該窗戶失其防閑之效用,揆諸前揭說明,其行為自該當該條款所規定之「踰越安全設備」要件。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之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

㈢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400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嗣於民國106 年2 月13日因縮短刑期執畢出監,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被告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構成累犯。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本院考量被告前曾因竊盜案件入監服刑執行完畢,理應產生警惕作用,且竊盜類型之財產犯罪案件,侵害人民財產權、影響社會治安甚大,然被告未能記取教訓,在前案執行完畢後未滿2 年,即故意再犯本案加重竊盜犯行,足見被告有其特別惡性,且前罪之徒刑執行成效不彰,為符罪刑相當原則,爰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㈣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前科(構成累犯部分,不予重複評價),仍未記取教訓,其正值壯年,不思以正途賺取金錢,而為本案犯行,顯然缺乏對他人財產權應予尊重之觀念,所為實值責難;並斟酌被告犯本案加重竊盜罪之手段、竊得財物之價值、對被害人之財產及社會治安所生危害,及於本院審理時自承之智識程度、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61頁),暨其犯罪後坦承犯行,未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失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期相當。

三、沒收部分:被告竊得被害人之現金新臺幣2 萬2500元,為被告之犯罪所得,且未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之規定,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第47條第1 項、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馮美珊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智勇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雅菡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 條
(加重竊盜罪)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129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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