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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許蓓雯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8號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躍寶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毒偵字第1376號),本院依法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後據

主文

張躍寶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張躍寶前於民國101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毒偵字第128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該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毒偵字第108 號、第349 號、第657 號、第729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爾後經本署檢察官於102 年11月7 日,以102 年度撤緩字第353 號、第383 號撤銷原緩起訴處分,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易字第5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易字第73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苗簡字第88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前揭案件經接續執行,於106 年12月13日執行完畢。

㈡詎其仍不思悔悟,明知甲基安非他命業經公告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仍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8 年8 月27日下午1 至2 時許,在苗栗縣○○市○○里0 鄰○○街000 號住處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吸食器(已丟棄,未扣案)內,以打火機(已丟棄,未扣案)燃燒,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因另案通緝為警查獲,經其同意採尿送驗,檢驗結果呈現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證據:如起訴書(附件)證據清單所示各項證據。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7條第1 項。

四、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2 、4 、6 、7 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 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又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併附理由,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之聲請改以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蓓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嚴小琪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8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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