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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6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申惟中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65號

聲請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志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9 年度執聲字第16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志誠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志誠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法院判決如附表各編號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陳志誠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由法院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附表編號4 所示之詐欺罪,前經本院以108 年度訴字第37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且附表編號2 至4 所示之詐欺罪,犯罪時間在附表編號1 所示裁判確定(民國108 年5 月27日)前,而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是上開犯罪乃於裁判確定前所犯之數罪。茲聲請人基此向該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結果,認聲請應為適當。爰揆之上開說明,斟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皆為詐欺罪,於各次犯罪行為之角色分工均為「車手」,而侵害法益為財產法益、罪質類同,犯罪時間皆在107 年9 月間、時間間隔不遠,及行為次數、手段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申惟中

書記官 陳邦旗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      詐欺        │      詐欺        │       詐欺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 年6 月。│有期徒刑1 年2 月。│有期徒刑1年2月。  │
├────────┼─────────┼─────────┼─────────┤
│ 犯  罪  日  期 │  107 年9 月7 日  │  107 年9 月10日  │  107 年9 月20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 年度偵│臺中地檢108 年度偵│臺中地檢107 年度少│
│ 年  度  案  號 │字第1271號        │字第3642、8286號  │連偵字第391 、457 │
│                │                  │                  │號、108 年度偵字第│
│                │                  │                  │29、2508、3677、96│
│                │                  │                  │95號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8年度訴字第261號│108年度訴字第801號│    108 年度訴字  │
│      │        │                  │                  │      第1562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8 年4 月29日  │  108 年5 月21日  │  108 年9 月18日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8年度訴字第261號│108年度訴字第801號│    108 年度訴字  │
│      │        │                  │                  │      第1562號    │
│判  決├────┼─────────┼─────────┼─────────┤
│      │判    決│  108 年5 月27日  │  108 年6 月17日  │  108 年10月21日  │
│      │確定日期│                  │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8 年度執│臺中地檢108 年度執│臺中地檢108 年度執│
│                │字第9066號        │字第12474 號      │字第17143 號      │
└────────┴─────────┴─────────┴─────────┘
┌────────┬─────────┐
│ 編          號 │        4         │
├────────┼─────────┤
│ 罪          名 │      詐欺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 年3 月。│
├────────┼─────────┤
│ 犯  罪  日  期 │  107 年9 月17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8 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 │字第1418、2445號  │
├───┬────┼─────────┤
│      │法    院│     苗栗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8年度訴字第374號│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8 年10月22日  │
├───┼────┼─────────┤
│      │法    院│     苗栗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8年度訴字第374號│
│判  決├────┼─────────┤
│      │判    決│  108 年11月18日  │
│      │確定日期│                  │
├───┴────┼─────────┤
│ 備          註 │苗栗地檢109 年度執│
│                │字第3774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65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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