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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32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紀雅惠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326號

聲請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何劭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 年度執聲字第85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何劭華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並已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本件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符合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為施用毒品犯行及犯罪時間間隔,復參以毒品具有成癮性,施用毒品者具有「病患性犯人」特質等情,對受刑人所犯各罪為整體之非難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紀雅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信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判│判決確定日期  │備註          │
│號│            │          │(民國)      │決案號      │(民國)      │              │
├─┼──────┼─────┼───────┼──────┼───────┼───────┤
│1 │施用第二級毒│有期徒刑2 │109 年2 月6 日│本院109 年度│109 年7 月13日│臺灣苗栗地方檢│
│  │品罪        │月,如易科│為警採尿時起回│原易字第15號│              │察署109 年度執│
│  │            │罰金,以新│溯96小時      │判決        │              │字第2644號    │
│  │            │臺幣1 千元│              │            │              │              │
│  │            │折算1 日  │              │            │              │              │
├─┼──────┼─────┼───────┼──────┼───────┼───────┤
│2 │施用第二級毒│有期徒刑2 │109 年3 月12日│本院109 年度│109 年9 月4 日│臺灣苗栗地方檢│
│  │品罪        │月,如易科│中午12時20分許│苗原簡字第44│              │察署109 年度執│
│  │            │罰金,以新│為警採尿前1 、│號判決      │              │字第2964號    │
│  │            │臺幣1 千元│2 日晚間      │            │              │              │
│  │            │折算1 日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326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