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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73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陳雅菡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735號

聲請人
即受刑人
高瓏峻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高瓏峻(下稱聲請人)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 年度原上易字第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 年度原上易字第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復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 年度原上易字第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爰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及第53條之規定,就上開各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準此,聲請人如認受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應向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為請求,由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裁定之,而非由受刑人逕向法院為聲請。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未合前揭規定,為無理由,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雅菡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735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