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735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735號
- 聲請人
- 即受刑人
- 高瓏峻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高瓏峻(下稱聲請人)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 年度原上易字第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 年度原上易字第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復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 年度原上易字第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爰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及第53條之規定,就上開各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準此,聲請人如認受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應向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為請求,由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裁定之,而非由受刑人逕向法院為聲請。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未合前揭規定,為無理由,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