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
- 翁茂國
- 被告
- 曾福煥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9 年12月28日109 年度苗簡字第1289 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原告因而於110年4 月30日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茲因被告即上訴人已於民國110 年7 月22日本院審理程序時當庭撤回上訴,則其上訴撤回之日即為判決確定日,本院自該日起就該部分失其繫屬(最高法院99年度台附字第43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意旨參照),而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號於民國 110 年 07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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