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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5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陳雅菡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59號

聲請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永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0 年度執聲丁字第22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永君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永君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陳永君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並已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首揭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並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雅菡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幫助犯恐嚇取財罪      │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3 月          │
├───────┼───────────┼───────────┤
│犯  罪  日  期│109 年5 月1 日        │109 年4 月中旬某日至10│
│              │                      │9 年5 月5 日          │
├───────┼───────────┼───────────┤
│偵  查  機  關│苗栗地檢署109 年度毒偵│苗栗地檢署109 年度偵字│
│年  度  案  號│字第806 號            │第4528號              │
├──┬────┼───────────┼───────────┤
│最後│法    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事實├────┼───────────┼───────────┤
│審  │案    號│109 年度苗簡字第1002號│109 年度易字第854 號  │
│    ├────┼───────────┼───────────┤
│    │判決日期│109 年11月4 日        │110 年1 月27日        │
├──┼────┼───────────┼───────────┤
│確定│法    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判決├────┼───────────┼───────────┤
│    │案    號│109 年度苗簡字第1002號│109 年度易字第854 號  │
│    ├────┼───────────┼───────────┤
│    │判決確定│109 年12月23日        │110 年2 月24日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
│金之案件      │勞動                  │勞動                  │
├───────┼───────────┼───────────┤
│備          註│苗栗地檢署110 年度執字│苗栗地檢署110 年度執字│
│              │第11號                │第627 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59號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