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易字第310號
- 上訴人
- 被告
- 朱小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1年10月18日111年度易字第31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朱小偉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朱小偉(下稱上訴人)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8日以111年度易字第310號判決後,因上訴人當時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依刑事訴訟法第56條第2項囑託該監所長官送達判決書,於111年11月2日為上訴人收受而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是上訴人之上訴期間應自送達之翌日即111年11月3日起算20日,無在途期間,應至111年11月22日(星期二)屆滿。上訴人於111年11月16日具狀提出上訴書狀,惟刑事上訴狀僅泛稱:「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理由當庭陳訴」等語,未敘述具體理由,且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迄未補提理由書。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