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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易字第310號

加重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魏正杰

上訴人
被告
朱小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1年10月18日111年度易字第31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朱小偉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朱小偉(下稱上訴人)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8日以111年度易字第310號判決後,因上訴人當時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依刑事訴訟法第56條第2項囑託該監所長官送達判決書,於111年11月2日為上訴人收受而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是上訴人之上訴期間應自送達之翌日即111年11月3日起算20日,無在途期間,應至111年11月22日(星期二)屆滿。上訴人於111年11月16日具狀提出上訴書狀,惟刑事上訴狀僅泛稱:「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理由當庭陳訴」等語,未敘述具體理由,且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迄未補提理由書。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正杰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310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