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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50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陳雅菡

聲請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徐福泉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53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徐福泉涉犯施用第一級、第二及毒品案件,因係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前所犯,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下稱苗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530號簽結。惟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小包、海洛因殘渣袋6包、含有殘渣吸食器(吸管)1支,均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苗栗地檢署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141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嗣因無繼續施用傾向,於民國112年1月9日釋放出所,並經苗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35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被告本案於111年2月28日晚上某時許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111年3月1日晚上8時許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因係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前所犯,苗栗地檢署檢察官遂予簽結,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該案之簽呈附卷可佐。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白色粉末3包(含包裝袋3個,驗餘淨重分別為0.0038公克、0.0037公克、0.0175公克),經鑑驗後均為海洛因,此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徐福泉毒品案搜索扣押及勘驗照片、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10300405號、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扣押物品清單可查(見毒偵卷第121頁、第129頁至第131頁、第173頁至第176頁、第203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均屬違禁物。又用以包覆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包裝袋3個,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用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㈢另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編號3所示之殘渣袋6包、吸食器(吸管)1支,分別因沾黏第一級、第二級毒品與之附合,在物理上難與其上殘存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完全析離,應將之視同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㈣從而,聲請人就上開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示之物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經核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菡

書記官 葉靜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品名及數量 備註 1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包暨無法與海洛因析離之包裝袋3個(驗餘淨重分別為⑴0.0038公克、⑵0.0037公克、⑶0.0175公克) ⑴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1)   檢品外觀:白色粉末   送驗數量:0.0077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0.0038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Heroin) ⑵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2)   檢品外觀:白色粉末   送驗數量:0.0065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0.0037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Heroin)         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成分」         咖啡因(Caffeine) ⑶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3)   檢品外觀:白色粉末   送驗數量:0.0238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0.0175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Heroin)         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成分」         咖啡因(Caffeine) (參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10300405號、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見毒偵卷第173頁至第176頁) 2 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殘渣袋6包  3 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吸食器(吸管)1支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吸管 送驗數量:乙支 驗餘數量:乙支 檢出結果: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Heroin)           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參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10300405號,見毒偵卷第173頁至第174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50號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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