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998號
- 公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梁文謙
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爰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1頁第13行;第2頁第14、15、19、21行及第3頁第25行所載之「門扇」,均應更正為「門窗」。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上揭主文所示之誤載情形,揆諸上開說明,於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之情況下,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