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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撤緩字第40號

聲請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紀雅惠

聲請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威銜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624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2年度執聲字第3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威銜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威銜因犯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6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並應依該院110年度刑上移調字第25號調解筆錄所載內容按期履行賠償,於民國110年7月6日確定在案,緩刑期間迄112年7月5日止。竟於緩刑期前即108年5月6日另犯詐欺罪,經最高法院於112年3月29日以112年度台上字第10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於112年3月29日確定,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並應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0年5月27日以110年度上訴字第6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該判決於110年7月6日確定,緩刑期間自110年7月6日起至112年7月5日止(下稱前案);復於前案緩刑期前即110年5月6日另犯加重詐欺罪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11年11月23日以111年度金上更一字第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3罪)、1年、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於112年3月29日以112年度台上字第1013號判決駁回上訴,於112年3月29日確定(下稱後案),此有前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

㈡受刑人於前案緩刑前因加重詐欺等案件,而在前案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一節,足堪認定,已符合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應撤銷緩刑宣告之規定,聲請人於後案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向本院聲請撤銷受刑人前案緩刑之宣告,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紀雅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陳信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撤緩字第40號於民國 112 年 07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緩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