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偵聲字第36號
- 聲請人
-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哲瑋
- 選任辯護人
- 陳長文律師
劉順寬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113年度偵緝字第167號),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哲瑋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伍月拾柒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已坦承犯行,並積極籌資賠償被害人,羈押之原因消滅,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檢察官於偵查中亦得為撤銷羈押之聲請;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者,法院應撤銷羈押,檢察官得於聲請時先行釋放被告,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2項後段、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述第107條第1項之撤銷羈押,法院應以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聲請人於偵查中向本院聲請羈押,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其涉犯偽造文書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13年3月19日裁定羈押在案。茲聲請人以被告羈押之原因已消滅,聲請撤銷羈押,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2項後段、第4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