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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偵聲字第36號

聲請撤銷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林卉聆

聲請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哲瑋
選任辯護人
陳長文律師

劉順寬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113年度偵緝字第167號),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哲瑋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伍月拾柒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已坦承犯行,並積極籌資賠償被害人,羈押之原因消滅,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檢察官於偵查中亦得為撤銷羈押之聲請;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者,法院應撤銷羈押,檢察官得於聲請時先行釋放被告,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2項後段、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述第107條第1項之撤銷羈押,法院應以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聲請人於偵查中向本院聲請羈押,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其涉犯偽造文書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13年3月19日裁定羈押在案。茲聲請人以被告羈押之原因已消滅,聲請撤銷羈押,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2項後段、第4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卉聆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偵聲字第36號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羈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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