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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10號

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王瀅婷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柯美如
選任辯護人
林慶皇律師

上列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4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論罪科刑欄㈠⑵之「應以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判決意旨參照)。」更正為「新法對被告並非較為有利,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適用舊法規定(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164號判決意旨參照)」。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院113年9月24日所為之113年度金訴字第110號判決之論罪科刑欄㈠⑵之「應以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判決意旨參照)。」此段,與本件刑事判決其餘所載部分均不一致,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爰依前開規定,就此部分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瀅婷

               書記官 許雪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10號於民國 114 年 0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洗錢防制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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