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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附民字第220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林信宇

原告
楊士儀
被告
溫宜庭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而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法院即應以其為不合法,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為駁回之判決(最高法院109年度台附字第10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原告雖對被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然查,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偵字第307號案件經檢察官於民國115年2月11日偵查終結,向本院提起公訴,然迄今尚未繫屬於本院,有索引卡查詢證明、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依上開說明,原告於無刑事訴訟繫屬之情形下,對於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另本案僅為程序判決,原告因上開犯罪所受損害,仍可在刑事案件繫屬本院後,依法再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或另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起訴請求賠償,不因本案判決結果而受影響,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信宇

                書記官 莊惠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5年度附民字第220號於民國 115 年 04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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