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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苗簡字第六六三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林誌誠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苗簡字第六六三號

聲請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三二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行使變造之駕駛執照,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駕駛執照中之相片、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及「職業聯結車」等字樣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及第二百十二條之行使變造特種證書。爰審酌被告素行及犯罪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駕駛執照中之相片、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及「職業聯結車」等字樣係被告所有,且供其犯罪之用,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沒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第四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七 日

法 官 林 誌 誠

書記官 陳 振 和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苗簡字第六六三號於民國 89 年 1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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