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苗簡字第六О二號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苗簡字第六О二號
- 聲請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一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收受贓物,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理由及應適用法條除應補充被告因強盜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四月,目前尚在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理中;又因違反電信法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尚未執行。及因竊盜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毀損罪部分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定應執行刑一年四月,尚未執行;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及十月,定應執行刑一年八月,目前在台灣高等法院台中高分院審理中前因詐欺案件,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在卷可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