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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八四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林誌誠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八四號

公訴人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九七二號)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移送併辦(九十年度偵字第七三六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共同連續攜帶兇器、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鐵剪壹把沒收。

事實

一、甲○○曾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於九十年六月十一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於九十一年一月十日八時許,行經苗栗縣竹南鎮○○里○○路一三六五巷一○號神興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神興公司)之工廠,因該公司廠房大門未上鎖,乃臨時起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進入該公司廠房內,隨手拾起該公司所有客觀上可作為兇器使用之鐵剪一把,剪斷該公司所有之五分電纜線二十公斤、四分電纜線十五公斤、三分電纜線十公斤後,搬運至其所有車號GQ-4717號自用小客車內而竊取之。嗣於同日十時許,經乙○○、劉正祥發現報警當場查獲,並扣得神興公司所有之鐵剪一把。

二、甲○○基於同一概括犯意,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十四時三十分許,與陳建全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持甲○○所有之鐵剪一把,踰越新竹市科學園區○○○○路一號力捷電腦公司之窗戶即安全設備,竊取該公司廠房內之電纜線一批約值新台幣(下同)一千元,為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四中隊員警當場逮捕並移送法辦。

三、案經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報請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移送併辦。

理由

一、右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審中供承不諱,核與現場目擊證人劉正祥、神興公司總經理乙○○於警訊中證述之情節、同案被告陳建全之供述、証人丙○○於警訊中之証述均相符,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二紙及現場照片十二張附卷可稽,及鐵剪一把扣案可證,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罪事証明確,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款之加重竊盜罪。公訴人移送併辦部分,與本案起訴之罪具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基於審判不可分之原則,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一併審理,附此說明。被告與陳建全二人所犯加重竊盜罪,彼等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被告前後二次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查被告於八十九年間,曾犯竊盜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於九十年六月十一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遞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之品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之危害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未扣案之鐵剪一把為被告所有且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不能証明業已滅失,併予宣告沒收。至扣案之鐵剪一把並非被告所有,故未宣告沒收,附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宗熙到庭執行職務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法 官 林 誌 誠

書記官 李 達 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  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  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  在車站、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八四號於民國 91 年 07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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