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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八二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黃建都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八二號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四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事實

一、甲○○前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又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及竊盜,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七月,並經接續執行後,甫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七日執行完畢。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以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二六○號、第二三六六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後,甲○○另於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某時,在苗栗縣頭份鎮○○路一三九一號交流賓館二一二號房內,因二犯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以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九○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現由臺灣苗栗地方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上訴中),經檢察官傳喚後未到庭,並經苗栗地方院檢察署發布通緝後,甲○○竟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回溯前三日內某時,在不詳處所,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次,嗣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經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將被告通緝到案,並經本院裁定將甲○○送觀察勒戒後,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在臺灣苗栗看守所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甲○○經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

二、案經臺灣栗看守所函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矢口否認右揭犯行,辯稱:伊並無施用海洛因,可能在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那天,伊朋友到家裡來找伊,並在伊家中吸食海洛因約十幾分鐘,伊是吸到他的二手煙云云。然查被告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在臺灣苗栗看守所採集之尿液經送驗結果,確均呈安非他命及嗎啡陽性反應,有臺灣苗栗看守所所附臺灣臺中監獄尿液檢驗報告表一份在卷可稽,經臺灣苗栗看守所將尿液送複驗後,仍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及嗎啡陽性反應,有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藥物濫用檢測中心出具之尿液檢驗報告在卷可稽,斟之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八十一年二月八日(八一)藥檢壹字第00一一五六函謂:常人如未吸用甲基安非他命,其尿水應驗無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倘有吸用者,約有百分之九十於九十六小時內,均可自尿中排出,並驗有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之意旨,其於採尿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前四日(即經警通緝到案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前三日)內某時必有施用海洛因之犯行無誤,是被告所辯因吸到朋友吸食海洛因之二手煙,始造成嗎啡陽性反應云云,顯不足採。此外,並有不起訴處分書及本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九○號判決書在卷可稽,而被告經送臺灣苗栗看守所附設觀察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判定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亦有臺灣苗栗看守所九十一年一月三日函所附之受觀察勒戒人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判定資料附卷可參,綜上,本件事證明確,其犯行堪以認定。

二、查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被告施用海洛因毒品前持有海洛因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查被告有事實欄所載論罪科刑執行情形,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後,於施用安非他命案件尚在偵查中,竟再施用第一級毒品,且犯後否認犯行,顯未完全戒除毒癮,施用之次數及施用毒品僅係自戕行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七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基彰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七 日

法 官 黃 建 都

書記官 黃 士 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七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八二號於民國 91 年 06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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